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威海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强化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水平,更好地支撑引领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
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充分发挥自创区发展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聚焦重点,择优遴选;地方为主,省级引导;目标导向,绩效管理”的原则,专项用于支持2020-2023年期间自创区发展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发展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科学规划资金使用方向,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权重,保证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自创区各高新区对发展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分配因素及权重。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预算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
有关市财政局负责将省级发展资金及时拨付本市属于自创区的国家高新区。
第四条 自创区各高新区是使用发展资金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认真遴选推荐重点项目,集中资源保障项目实施,强化资金绩效管理。自创区所在市财政、科技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对高新区推荐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实现省市区三级资源整合,配套联动。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专业化“名片”园区建设。围绕“名片产业”方向,布局建设一批机制创新、特色鲜明、行业领域带动作用突出的专业化产业园区。支持高新区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党工委(管委会)+”等模式,实行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增强全产业链的创新能力,以专业化园区建设为引领,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规模,带动“名片产业”发展。
(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以蓝色经济引领转型升级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定位,结合区域实际,布局建设一批面向园区主导产业需求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通过区域协同共建,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开放共享,切实提升园区源头创新整体实力,实现陆海科技资源统筹与产业协同发展。
(三)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整合全球特别是日韩、东北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与智力资源,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高新区内布局建设一批集技术成果交易、离岸孵化、高层次人才交流、联合攻关、企业投资和产学研合作于一体的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打造外向型区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新高地,提升开放创新发展水平。
第六条 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可用于项目中的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营、开展科技服务、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对外购买研发活动相关的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
第四章 分配方法
第七条 发展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定向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对青岛高新区采取定向定额分配,对其他5家国家高新区采取因素法分配,予以奖励补助。分配因素及权重安排如下:
(一)限制性因素
2020-2021年资金分配中,限制性因素为高新区推荐项目是否通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按非限制性因素计算给予高新区资金支持;全部项目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对该高新区不予支持。
2022-2023年资金分配中,限制性因素为实施期满项目是否完成预期绩效目标。完成绩效目标的按非限制性因素计算给予高新区资金支持;有项目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对该高新区按未完成绩效目标项目数量占比相应核减非限制性因素得分。
(二)非限制性因素
1.政策环境因素(30%)。主要包括:高新区对国务院自创区批复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对省委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创新活动因素(25%)。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奖励、重大科技项目情况等。
3.产业发展因素(25%)。主要包括:主导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等。
4.人才支撑因素(10%)。主要包括: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新增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等。
5.对外开放因素(10%)。主要包括:外资研发机构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设立等。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高新区资金预算数=某高新区分配因素得分/∑5家高新区分配因素得分×资金额;
其中:某高新区分配因素得分=∑某高新区分配因素各指标分值。
第五章 预算编报及执行
第九条 2019-2020年,高新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凝练1-2个重点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内容、运行机制、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资金投入与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新区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确定入围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高新区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自创区发展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发展资金。发展资金作为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入围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市场、技术、人员、资金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高新区应在问题发生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高新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高新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2022-2023年,省科技厅组织对实施期满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资金分配的限制性因素。有项目未完成绩效目标的,省科技厅组织进行研究论证,确由高新区管理服务不到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的,省财政厅收回前期未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高新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高新区财政投入,统筹制定财政投入资金管理细则,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各高新区、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