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5作者:出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处责任编辑: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下简称转化),规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工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评估对象)是指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承担省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驻鲁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是指运用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

第四条  绩效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评估对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成效,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绩效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类。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

(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推介活动情况;

(七)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先行先试情况;

(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效益情况;

(九)绩效评估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评估委托者)负责绩效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绩效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对象,择优委托并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并对评估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评估所需的相应能力与条  件,并组织专家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专家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实施者)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按要求向评估委托方提交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用评估对象自查评估和评估委托方定期评估两种方式。自查评估和委托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自查评估由评估对象按照《关于开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与报告工作的通知》(鲁科办发〔20165号)要求,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统计信息表》(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统计信息表》),按照评估内容开展自评,撰写《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评估对象将《自评报告》和《年度报告统计信息表》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估材料,为定期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定期评估材料主要包括《年度报告统计信息表》、《自评报告》和定期工作总结。

评估对象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统计信息表》和《自评报告》提交定期工作总结,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工作总结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根据与评估委托者签订的评估委托协议,受理评估材料,采集和处理评估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评估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满足评估任务需求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定期评估包括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通过审核评估材料,听取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提出初评评估意见报评估委托者。初评成绩由评估委托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由评估委托者选取初评成绩前20%和后10%的评估对象,委托专家组赴现场核查转化绩效情况,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由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核查情况的报告,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提出综合评估意见报评估委托者。综合评估成绩由评估委托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列入现场核查的评估对象的初评评估意见视为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初评评估意见和综合评估意见应当包括转化成效和特色、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在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和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审定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等意见,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对评估对象科研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类的评估对象,评估委托者将给予表扬并加大相关支持政策力度。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类的评估对象,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仍为“较差”的,评估委托者给予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估对象在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估委托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实施者独立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实施者应对评估对象评估材料、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评估结果等履行保密义务。在绩效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托者组织的定期评估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51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7424日印发